南京财经大学
公共财政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
根据《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南京财经大学公共财政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成立中心学术委员会,并制定以下工作条例。
一、中心学术委员会属于学术研究指导机构。其主要职责是:
1、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。
2、负责中心的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。
3、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。
4、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。
5、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。
二、学术委员会由国内7名至10名著名学者组成,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,中青年学者应占四分之一以上比例。本校学者不超过委员数的四分之一。
三、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由中心主任提出,经中心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,征得本人同意后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,由中心主任聘请,并报教育厅审核。
四、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1名,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。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聘任。学术委员会可聘请秘书1名,协助主任、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。
五、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,由主任召集。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,可委托副主任召集。经中心主任或2名委员提议,并经一半以上委员同意,可以举行一次以上全体会议,或提前和推迟召开预定会议。委员会委员有对会议内容保密的责任。
六、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,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,每位委员一票。通讯协商或投票的方式同样有效。任何决议、复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可生效。
七、学术委员会可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,也可邀请专家列席会议,但列席专家只有建议权,没有表决权。
八、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中心秘书或特邀列席人员负责记录,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,会后印发至有关方面及有关人员。中心应妥善保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。
九、学术委员会成员因开会及中心工作需要的差旅费、食宿费、通讯费和资料费等由中心报销。
十、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四年,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。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,应以书面方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中心主任提出,获准解除聘职。同时中心主任应按规定程序增补新的委员。
十一、本条例的修订必须有二位委员提出,并经三分之二委员无记名投票通过方可实施。
十二、本条例报江苏省教育厅思政处和南京财经大学科研处处备案。